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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停工令”又來了,65城受限停,將持續到明年!

時間:2021-09-29   來源:原創    人氣:5075

不出所料,2021年最新版“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如約而至。
9月16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重點區域2021-2022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意見征求截止日期為9月22日,正式稿即將正式發布。
今年受停限影響地區涉及6省65市,比去年新增加26個地市,管控范圍包括了京津冀、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大部分地區。
工程行業管控措施主要如下:
強化揚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 7 噸/月·平方公里,鼓勵各地細化降塵量控制要求,逐月實施區縣降塵量監測排名。加強施工揚塵精細化管控,嚴格執行“六個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
將施工、監理單位揚塵防治落實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管理。
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工作任務:全面貫徹落實減污降碳總要求,以減少重污染天氣和降低 PM2.5 濃度為主要目標,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抓住產業、能源、運輸結構調整三個關鍵環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有序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加快實施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深入開展鋼鐵行業、柴油貨車、鍋爐爐窯、揮發性有機物(VOCs)、秸稈禁燒和揚塵專項治理。深化企業績效分級分類管控,強化區域聯防聯控,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堅持問題導向,加大監督和幫扶力度,強化考核和執紀問責,切實壓實工作責任。
實施范圍:考慮各地秋冬季大氣環境狀況和區域傳輸影響,重點區域秋冬季攻堅范圍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礎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東東、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示意圖:

1、北京市
2、天津市
3、河北省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張家口、承德、滄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區,定州、辛集市;
4、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大同、朔州、晉中、運城、忻州、臨汾、呂梁市;
5、山東省濟南、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
6、河南省鄭州、開封、洛陽、平頂山、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南陽、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
7、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含韓城市)及楊凌示范區。

實施時間:
秋冬季期間(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濃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控制目標。
根據《意見稿》,本次治理將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鋼鐵、建材、有色、煤電等行業為重點,全面梳理排查擬建、在建和存量“兩高”項目,對“兩高”項目實行清單管理,進行分類處置、動態監控。鋼鐵行業將實施錯峰生產,并開展爐窯綜合整治。這或將對鋼筋和水泥等建材產量產生影響,從而引起房地產開發建設成本上漲。施工單位好好研究下合同,看看你們項目材料單價是否可調。
原文如下:
重點區域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方案
(征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和區域協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近年來,通過實施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重點區域空氣質量持續改善,2020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細顆粒物(PM2.5)濃度比 2016 年同期分別下降 37.5%、35.1%,重污染天數分別下降70%、65%,人民群眾藍天獲得感、幸福感明顯提高。秋冬季攻堅雖取得積極成效,但空氣質量改善成果還不穩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氣仍高發、頻發,既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也直接影響“十四五”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的完成。2021 年是“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上半年“兩高”行業產品產量、煤炭消費量等出現明顯反彈,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壓力增大。要充分認識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精準扎實推進各項任務措施,通過在重點區域持續開展秋冬季攻堅行動,著力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攻堅戰,為“十四五”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開好局、起好步。

一、總體要求
基本思路: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減污降碳總要求,以減少重污染天氣和降低 PM2.5 濃度為主要目標,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抓住產業、能源、運輸結構調整三個關鍵環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有序推進北方地區清潔取暖,加快實施大宗貨物運輸“公轉鐵,深入開展鋼鐵行業、柴油貨車、鍋爐爐窯、揮發性有機物(VOCs)、秸稈禁燒和揚塵專項治理。深化企業績效分級分類管控,強化區域聯防聯控,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堅持問題導向,加大監督和幫扶力度,強化考核和執紀問責,切實壓實工作責任。
實施范圍:考慮各地秋冬季大氣環境狀況和區域傳輸影響,重點區域秋冬季攻堅范圍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礎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東東、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體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張家口、承德、滄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區,定州、辛集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大同、朔州、晉中、運城、忻州、臨汾、呂梁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洛陽、平頂山、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許昌、漯河、三門峽、南陽、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濟源市;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含韓城市)及楊凌示范區。
主要目標:秋冬季期間(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濃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控制目標。
二、主要任務
(一)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
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相關決策部署,按照《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鋼鐵、建材、有色、煤電等行業為重點,全面梳理排查擬建、在建和存量“兩高”項目,對“兩高”項目實行清單管理,進行分類處置、動態監控。嚴格落實能耗“雙控、產能置換、污染物區域削減、煤炭減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兩高”項目要堅決整改。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嚴查違規上馬、未批先建項目,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對標國內外產品能效、環保先進水平,推動在建和擬建“兩高”項目能效、環保水平提升,推進存量“兩高”項目改造升級。嚴厲打擊“兩高”企業無證排污、不按證排污等各類違法行為,及時曝光違反排污許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實鋼鐵行業錯峰生產相關要求
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以及粗鋼產量壓減決策部署,做好鋼鐵去產能“回頭看”工作,嚴防“地條鋼”死灰復燃。嚴禁新增鋼鐵冶煉產能,嚴格環境準入,除搬遷、產能置換外,不得審批新增產能項目。新建鋼鐵項目投運前,用于置換的產能需同步退出。嚴格執行 2021 年粗鋼產量壓減工作有關要求,各省份要將壓減量細化分解到企業,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統計”原則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調度完成情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要求,切實抓好鋼鐵行業采暖季期間錯峰生產工作,指導相關城市制定鋼鐵錯峰生產方案,統籌謀劃、周密部署,對鋼鐵壓產量和錯峰生產措施逐一進行檢查,督促落實。結合各企業能源消耗、環保績效、安全生產、技術裝備等因素,采取市場化、法治化辦法實施差異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環保績效評級 A 級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廢鋼短流程煉鋼企業自主采取減排措施,但須確保秋冬季期間粗鋼產量同比不增加;其他企業根據不同環保績效評級和目標任務執行差異化錯峰生產比例,環保績效評級越低錯峰生產比例越高;對2021 年以來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鋼鐵去產能“回頭看”檢查等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產能利用率超過 120%、未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鋼鐵行業規范公告的鋼鐵企業加大錯峰生產比例。各城市錯峰生產實施方案要按具體高爐設備停產為基礎,不得以減負荷生產方式代替,落實到具體企業、生產線、生產設施和時間段,與高爐配套的焦爐、燒結、球團、石灰窯等生產設備錯峰生產比例不得低于高爐錯峰生產比例。鋼鐵企業要按照《關于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要求,把超低排放貫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高質量推進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因廠制宜選擇成熟適用的技術路線,力求企業領導真重視、資金真投入、實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

各地要增強服務意識,協調解決企業改造過程中的困難和問題,指導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業,按照《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及時開展評估監測。對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業,各地要按照環保績效分級采取不同的應急減排措施,同時,嚴格落實差別化電價、水價政策,實行差異化環保管理措施。

(三)積極穩妥實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區冬季清潔取暖規劃(2017-2021 年)》任務目標。按照“以氣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則,在保證溫暖過冬的前提下,集中資源以區縣或鄉鎮為單元成片推進清潔取暖。因地制宜、科學規劃清潔取暖技術路線,確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續。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確村確戶情況、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情況,對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單(具體落實到縣、鄉、村及戶)。已納入中央財政支持北方地區清潔取暖試點 3 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區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戶數比例達到 98%以上)。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大山區散煤治理力度。2021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運行檢驗的,不得強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設施。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陜西等地要加強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等農業散煤清潔能源替代工作。根據各地上報情況,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 367 萬戶。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東、河南、陜西分別完成 2 萬戶、79 萬戶、81萬戶、165 萬戶、5 萬戶、35 萬戶。全力做好氣源電源等供應保障。加快推進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天然氣基礎設施以及儲氣設施等重點工程確保按計劃建成投產,提前做好冬季調峰保供資源儲備,入冬前做到應儲盡儲。優化天然氣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氣向重點區域傾斜,優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氣企業與各地下游燃氣企業完成供氣合同簽訂,將本年度居民“煤改氣”預計新增氣量全部納入居民生活用氣范疇,并按照居民氣價統一結算,實行“量價齊保,對居民氣量有爭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認定。各地要進一步完善調峰用戶清單,夯實“壓非保民”應急預案。地方政府對“煤改電”配套電網工程和天然氣管網建設應給予支持,統籌協調項目建設用地等。油氣、管網、電網、發電、鐵路等國有企業要切實擔負起社會責任,加大基礎設施投入,確保氣源電源穩定供應。嚴防散煤復燒。依法將整體完成清潔取暖改造并穩定運行的地區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原則上清潔取暖穩定運行三年以上的地區全部納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制定實施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打擊違法銷售散煤行為,防止已完成清潔取暖改造的用戶散煤復燒。對暫未實施清潔取暖的地區,要采用符合國家或地方標準要求的煤炭產品,嚴厲打擊劣質煤銷售,對散煤經銷點進行監督檢查。

(四)深入開展鍋爐和爐窯綜合整治
加大燃煤鍋爐(含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爐窯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證電力、熱力供應前提下,加快推進熱電聯產機組供熱半徑 30 公里范圍內燃煤鍋爐及落后燃煤小熱電關停整合。2021 年 12 月底前,每小時 35 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鍋爐,要逐一建立清單臺賬。全面淘汰爐膛直徑 3 米以下的燃料類煤氣發生爐及間歇式固定床煤氣發生爐,取締燃煤熱風爐;以煤炭為燃料的加熱爐、熱處理爐、干燥爐等改用工業余熱或電能,加快推進鑄造(10 噸/小時及以下)、巖棉等行業沖天爐改為電爐。實施鍋爐、爐窯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設施的燃煤鍋爐、生物質鍋爐、煤氣鍋爐和工業爐窯為重點,開展鍋爐、爐窯大氣污染治理情況排查抽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督促整改。實施治污設施提效升級,采取脫硫除塵一體化、脫硫脫硝一體化等低效治理工藝的應進行升級治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采用氧化鎂、氨法、單堿法、雙堿法等脫硫工藝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檢修,防止造成脫硫系統堵塞,確保脫硫設施穩定運行。推進燃氣鍋爐低氮燃燒改造,對低氮燃燒器、煙氣再循環系統、分級燃燒系統、燃料及風量調配系統等關鍵部件要嚴把質量關,確保低氮燃燒系統穩定運行;燃氣鍋爐原則上不得設置煙氣再循環系統開關閥,確有必要的,應設置電動閥或氣動閥,保存相關參數歷史數據。生物質鍋爐應采用專用鍋爐,配套旋風+布袋等高效除塵設施,禁止摻燒煤炭、垃圾、工業固體廢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限值的應配備脫硝設施;推進城市建成區生物質鍋爐超低排放改造;采用 SCR 脫硝工藝的,秋冬季前要對催化劑使用狀況開展檢查,確保脫硝系統良好穩定運行。煤氣鍋爐應采用精脫硫煤氣為燃料或配備高效脫硫設施,氮氧化物濃度超過排放標準限值的應配備脫硝設施。

(五)扎實推進 VOCs 治理突出問題排查整治
嚴格落實《關于加快解決當前揮發性有機物治理突出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高質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 年 10 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業涂裝、包裝印刷以及油品儲運銷為重點,結合本地特色產業,組織企業針對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裝卸、敞開液面、泄漏檢測與修復、廢氣收集、廢氣旁路、治理設施、加油站、非正常工況、產品 VOCs 含量等 10 個關鍵環節完成一輪排查工作。在企業自查基礎上,各地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一輪檢查抽測,對排污許可重點管理企業全覆蓋。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對檢查抽測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監督幫扶工作中發現存在的突出問題,指導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進行整治,提高VOCs 治理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強國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產品 VOCs 含量限值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培育樹立一批 VOCs 治理的標桿企業,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帶動效應。

(六)加快推進柴油貨車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邊地區、汾渭平原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營運中重型柴油貨車淘汰任務目標,已經淘汰的柴油貨車,要按照要求進行集中拆解,確保真淘汰。加大檢查力度,嚴禁已淘汰車輛在城市周邊、農村等地區非法營運或進入工礦企業內部使用。各城市要組織開展國六排放標準重型燃氣車專項檢查,通過路檢路查、入戶檢查等方式,檢查核實環保信息公開、污染控制裝置和排放等情況,重點核實三元催化器和后氧傳感器是否異常,嚴厲查處制售假冒偽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為,對查出異常的車輛,除按規定進行處罰外,還要倒查排放檢驗機構年檢情況。鼓勵以港口、礦山和大型工業企業為重點,出臺推進國一及以下排放標準(或使用 15 年以上)非道路移動機械、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場內作業車輛淘汰更新政策。積極推進港口、機場、物流園區、工礦企業場內作業車輛和機械新能源化,率先在鋼鐵等行業開展氫燃料電池車示范。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標識登記,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場內作業機械、車輛超標和冒黑煙問題,實現重點場所全覆蓋,將超標排放突出的單位納入失信企業名單。各城市要建立打擊非標油部門協作機制,按照成品油標準對內燃機燃料進行管理,堅決打擊非標油品,對柴油進口、生產、倉儲、銷售、運輸、使用等全環節加強監管,全面清理整頓無證無照的自建油罐、流動加油車(船)和黑加油站點;加大車船油箱實際使用柴油抽測力度,對發現的非標油問題線索進行追溯,嚴厲追究相關生產、銷售、運輸者主體責任。

(七)推進大宗貨物“公轉鐵”
各地要加快推進鐵路專用線和聯運轉運裝卸銜接設施建設,提升現有專用線運輸能力,推進重點區域鐵路場站適貨化改造。推進年貨運量 150 萬噸以上的工礦企業、物流園區基本實現鐵路專用線連接,其他企業發展“鐵路+新能源接駁或封閉式皮帶管廊”的運輸模式。加快推進沿海港口礦石疏港“公轉鐵,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公路集輸港運量下降 10%。以港口和火電、鋼鐵、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業和工業園區為重點,開展大宗貨物運輸摸底調查,逐一核實鐵路、水路、管道等清潔運輸情況,1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點行業大宗貨物運輸結構調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遷曹鐵路貨運量,水曹鐵路實現年底通車運行。重點區域直轄市、省會城市推進“內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鐵聯運方式。

(八)強化秸稈禁燒管控
堅持疏堵結合,因地制宜大力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強化地方各級政府主體責任,充分發揮村組基層組織作用,完善網格化監管體系,實現全覆蓋、無死角。推進“人防“技防”結合,綜合運用衛星遙感、高清視頻監控、無人機等手段,提高秸稈焚燒火點監測精準度。自 2021 年 10 月起,開展秋收階段秸稈禁燒專項巡查,重點緊盯極易焚燒秸稈的收工時、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種前 4 個時段,加強田間地頭巡邏檢查。嚴格落實地方禁燒監管目標責任考核和獎懲制度,對秸稈焚燒問題突出、大氣污染嚴重的,嚴肅追責問責。相關部門指導東北地區做好秸稈禁燒工作,降低傳輸過程對本區域的環境影響。

(九)加強揚塵綜合管控
強化揚塵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塵量不得高于 7 噸/月·平方公里,鼓勵各地細化降塵量控制要求,逐月實施區縣降塵量監測排名。加強施工揚塵精細化管控,嚴格執行“六個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線性工程實行分段施工。將施工、監理單位揚塵防治落實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管理。強化道路揚塵整治,推進吸塵式機械化濕式清掃作業,加大城市外環路、城市出入口、城鄉結合部等重要路段沖洗保潔力度。對城市公共區域、長期未開發的建設裸地,以及廢舊廠區、物流園、大型停車場等進行排查建檔,采取綠化、硬化等措施及時整治揚塵。全面清理整治鐵路兩側500 米范圍內的防塵網,對原防塵網覆蓋的渣土堆等,進行清除、固化處理或噴灑抑塵劑。2021 年底前,沿海及內河大型煤炭、礦石等干散貨碼頭和主要交通干線、鐵路物料堆場全面完成抑塵設施建設和物料輸送系統封閉改造。

(十)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持續優化績效分級應急減排工作。各地應嚴格按照《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及減排措施》及其補充說明的相關要求,持續推進重點行業績效分級工作,并針對地方特色行業,結合實際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統一的績效分級標準,實施差異化減排措施。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完善應急減排清單,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等保障類企業名單,細化除小微涉氣企業外的非保障類企業管控措施。做到減排清單涉氣企業覆蓋全、保障類企業名單真實有效、非保障類企業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各地須進一步規范應急減排措施。對于單獨發放排污許可證的企業,須作為獨立企業制定應急減排措施,不得將多個獨立排污許可證企業生產工序合并共同制定應急減排措施。應急減排措施應按生產線計,不得以降低生產負荷、縮短生產時長等難以核查的方式制定應急減排措施。各地在績效分級過程中,應加強中控數據記錄的管理,重點行業關鍵數據均應納入中控數據記錄。加強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建設。各地應持續提升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準確性,依法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采取應急減排措施。同時,加大監督執法力度,確保減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時,當預測到區域將出現大范圍重污染天氣時,各省(市)及時發布相應級別預警,組織相關城市開展區域應急聯動。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作為“十四五”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重污染天氣消除攻堅戰的關鍵舉措,要借鑒以往秋冬季攻堅行動成功經驗,避免出現不擔當作為、放松監管要求、采取“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簡單粗暴措施等問題。各城市要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任務逐級細化,分解到各區縣、各部門,明確時間表和責任人,并將主要任務納入當地督查督辦重要內容,建立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定期調度機制。2021 年 10 月底前,各省(市)要將散煤治理確村確戶清單、鍋爐清單、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劃定情況等報生態環境部,2022 年 4 月 15 日前報送秋冬季攻堅總結。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價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

(市)要認真落實《關于北方地區清潔供暖價格政策的意見》,保障民生用氣價格基本穩定,加強輸配環節價格監管,減少供氣
層級,有效降低各環節費用。完善峰谷分時價格制度,完善采暖用電銷售側峰谷電價,進一步擴大采暖期谷段用電電價下浮比例。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以及滿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業企業實施差別化電價政策。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實采取措施,優化投入結構,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資金支持清潔取暖,中央財政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在一定時期內適當給予運營支持。清潔取暖補貼要因地制宜,區別不同地區,不同人群差異化精準施策,重點向農村低收入人群傾斜,不搞“一刀切,確保清潔取暖設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加大信貸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進行直接融資,募集資金用于大氣污染治理等。全面開放鐵路專用線投資建設、運營維護市場,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鐵路和多式聯運企業金融服務的支持力度,積極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形式參與投資建設鐵路專用線。

(十三)完善監測監控體系。加強環境質量監測能力建設,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國細顆粒物與臭氧協同控制監測網絡能力建設方案》要求加強秋冬季顆粒物組分監測和 VOCs 監測,顆粒物組分監測結果要及時報送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并在區域內共享。

加強污染源監測監控,將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點企業納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覆蓋率不低于工業源 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65%,完成重點污染源大氣主要排放口自動監控設施安裝并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對已安裝自動監測設備運行情況開展檢查,對自動監測設備不正常運行、監測數據造假等違法問題要及時嚴肅查處。鼓勵企業安裝治理設施工況監控、用電(用能)監控、視頻監控等。加快提升移動源監測監管能力,建立以機動車排放為重點,涵蓋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等的移動源監測體系,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劃定的低排放控制區開展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監測,完成交通空氣質量監測站點規劃,推進交通空氣質量和流量監測。加強對企業自行監測的監督管理,提高企業自行監測數據質量;聯合有關部門對第三方檢測機構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抽查,2022 年 3 月底前,公開一批監測數據質量差甚至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機構和人員名單。

(十四)加大監督和幫扶力度。各地要圍繞秋冬季大氣污染攻堅主要任務,精準、有效開展環境監督執法,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可按有關規定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對監督執法中發現的問題,要督促有關企業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嚴格整改要求,確保整改到位,并舉一反三加強監管;對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要依法嚴厲查處,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加強聯合執法,在油品質量、煤炭質量、涉 VOCs 產品質量、柴油車尾氣排放抽查、揚塵管控等領域實施多部門聯合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形成執法合力。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執法監督力度,加密應急響應期間執法檢查頻次,督促企業落實重污染應急減排責任。加大易發多發問題監管執法力度。對企業大氣污染治理設施安裝運行情況、廢氣旁路管理情況、排污口設置情況、運行記錄臺賬等開展排查,加強執法監測聯動。重點查處通過旁路、廢棄煙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裝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治污設施,超標排放,排污口與排污許可證不一致,未按規定設置采樣平臺、采樣口,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臺賬弄虛作假、臺賬記錄不規范等行為。

生態環境部統籌全國生態環境系統力量,持續開展重點區域秋冬季監督幫扶工作。針對不同時段的環境空氣質量形勢,動態確定監督幫扶城市范圍,按照不同城市的差異化特點,安排不同的監督幫扶任務。重點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監督檢查、清潔取暖保障、鍋爐爐窯綜合治理等專項幫扶工作。對 2021 年以來監督幫扶中發現的問題實行“拉條掛賬”式跟蹤管理,督促各地建立問題臺賬,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整改。對監督幫扶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加強現場核實,督促整改到位,防止問題反彈。

(十五)強化考核督查和執紀問責。將秋冬季大氣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攻堅任務落實不力、環境問題突出,且環境空氣質量明顯惡化的地區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結合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重點督察地方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大氣污染綜合治理不作為、慢作為以及“一刀切”等亂作為,甚至失職失責等問題,對問題嚴重的地區視情開展點穴式、機動式專項督察。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調度各地重點任務進展情況。秋冬季期間,生態環境部每月通報各地空氣質量改善情況和降塵量監測結果;對每季度空氣質量改善幅度達不到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或空氣質量指數(AQI)持續“爆表”的城市,下發預警通知函;對未能完成終期空氣質量改善目標任務或重點任務進展緩慢的城市,公開約談政府主要負責人。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并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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